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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官网注册于同志:刑事裁判文书的构成要素分析
发布时间:2024-05-17 04:24:32 来源:星空官方网站入口 作者:星空体育网站入口

  2023年岁末,作者应邀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集中业务学习中交流讲授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后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文章作了修改完善,在此一并对刑五庭的同事们表示感谢。文中有任何不当之处,均由作者自负。

  裁判文书集中体现了法官的法律素养、价值取向、操守品行和文字功底等,是人民法院充分展示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对有效化解诉讼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极端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裁判文书的整体质量明显改善。但对办案法官来说,不断精进业务、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应是贯穿其职业生涯始终的“必修课”。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不能仅局限于强化释法说理,而是应着眼于裁判文书的全部构成要素,从事实认定、证据表述、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程序审查、形式表达等方面入手,逐项研究提升,全面改进裁判文书的制作。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载体,它集中展示审判工作质量,宣示公正司法形象,是人民法院的名片。基于对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其制作质量与水平,便成为法院系统内外的共识,其中加强和规范释法说理被作为最主要的改进路径。但从实际看,裁判文书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释法说理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改进裁判文书制作,不能仅局限于强化释法说理,而是应着眼于其全部构成要素, 逐项研究提升。从刑事裁判文书的构成看,它至少包含以下六大基本要素:事实、证据、法律、法理、程序、形式。一份高质量的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具有严谨的事实认定、精准的证据表述、准确的法律适用、有力的裁判说理、适当的程序审查、规范的形式表达。

  案件事实是裁判的物质基础,对裁判结论的形成具有关键意义,也是刑事裁判文书的核心内容。对案件事实应牢牢坚持以在案证据为支撑,给予全面、客观地认定、表述。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论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明确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所谓证据裁判,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这句话引申出了事实认定的三大规则:1.认定事实,必须依据合格的证据;2.认定事实,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3.认定事实,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这些要求涵盖了案件事实认定涉及到的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以及证明责任、证据资格、证明方法、证明标准等多个方面。证据裁判是证据审查运用和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基石,是确保案件质量、防范冤错案件的关键。刑事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表述,应当严格遵循这些司法规则。

  裁判文书在认定和表述案件事实时,要坚持“一切靠证据说话”“有多少证据,认定多少事实”的原则,切实将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对应起来,既要切实避免出现事实认定得多但在案证据较少、不能全面证明的情况,也要防止出现在案证据较多但事实认定过于简单、保守甚至片面的问题。

  定罪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这里的事实既包括直接关乎案件定性的核心事实,也包括可能影响案件量刑的边际事实,如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相关社会背景、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这些因素虽然通常不属于案件关键性的核心事实,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影响法律事件发生、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避免认定事实偏离客观起着重要作用,在查明事实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制作裁判文书既要高度关注直接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也不能忽视边际事实。笔者梳理发现,案件的边际事实在司法认定上可以起到以下作用:1.影响事实全貌,影响法庭对指控事实完整性的认定;2.影响证据证明力,从而影响全案证据的充分性;3.影响对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评定等。所以,有观点认为,边际事实是量刑公正的“催化剂”。此外,边际事实的内核,在笔者看来就是情理。从于欢故意伤害案等一系列热点案件看,重视边际事实,有利于法院裁判更好地兼顾国法、天理和人情,从而提升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和被认可度。所以,从准确定罪量刑的角度,刑事裁判文书对于有充分的在案证据证明的边际事实,应视情予以认定、表述。

  全面认定、表述事实,还要注意保持案件事实与裁判认定、评判的各种情节相互呼应,保证定罪量刑的各种情节在裁判文书中均有相应的案件事实提供支撑,避免出现由于事实部分认定与表述的缺位、不足,导致后续裁判说理突兀、生硬,无的放矢,让人不知所云。

  在刑事诉讼中,既存在检察机关的控诉事实,也有被告方的辩护事实,两者时常不一致,甚至可能完全相反。法院审理认定并写入刑事裁判文书中的案件事实,一方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受制于指控事实,不得超越指控事实;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辩护事实的影响,辩护事实可以矫正、塑形指控事实,也会成为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案件事实形成及其具体表述本身又具有自主性,体现了法官的个体认知特点,法官的法律素养、价值取向和文字功底等都会不同程度地投射到事实认定与表述上。

  在这里尤其需要强调对指控事实的裁判转化,基于裁判中立立场,即使认定指控事实成立,判决书通常也不宜照搬照抄起诉书的指控事实,除非指控事实在内容及表述上均属完美、无懈可击。如果确属此情形,与其照搬照抄指控事实,还不如直接概括地表述为“本院确认指控事实”。从实践看,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仅要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还要满足公开审理、文书上网甚至案件被媒体炒作的情况下社会公众了解案情的需要。如果简单照抄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很容易因为事实认定不全面、不准确导致说理不充分、量刑不适当,甚至出现罪与非罪认识偏差、此罪与彼罪把握不准的问题,故对待指控事实要有“扬弃”的立场和勇气,根据在案证据依法合理地取舍、评判,避免偷懒图省事、照搬照抄。

  所谓原则性,是指案件事实的表述存在一些常规性做法,比如,对于不同罪名的多起犯罪事实,一般按照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罪行轻重排列;对于同一罪名的多起犯罪事实,一般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等等。所谓灵活性,是指案件事实的表述本身会因个案而异,比如,当存在多起犯罪事实时,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特点而采取自然顺序法、突出主犯法、突出主罪法、综合归纳法、先总后分法等方式方法来表述案件事实。

  笔者曾见过一份职务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还采用了图表列举法。该案的被告人利用职权便利受贿295次,涉及行贿人110人,如果采取传统的逐人逐次表述,案件事实会显得十分冗长。本案判决书制作打破常规做法,首先概括了本案的总体事实情况,然后直接用图表列举的形式来表述各起具体事实,简洁清晰,一目了然,值得借鉴。事实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意见》”)第14条也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可以视情采取列明要点、附表、附图、附录等多种表达方式,对案件事实、证据表述上的灵活性给予了确认。

  考虑到裁判文书是面向社会的公共司法产品,事实表述上还应注意体现故事性。在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需要考虑案件事实的可读性。在叙事手法上不应都是白描式的,可以适当借鉴一些文学作品的叙事策略与方法,如顺叙、倒叙、插叙等,以提升案件事实表述的张力,增强裁判文书的可读性。这里值得提及的是,伏笔和铺垫等手法的运用。比如,裁判认定上如果涉及犯罪未遂、被害人过错、自首、立功、退赔等情节,则应在案件事实部分有一定的表述,以为后续的裁判打下基础、做好铺垫,保持事实与评判的相互呼应。

  此外,在一些热点刑事案件中,事实表述上还应注意回应社会的关切。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案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中,在“合肥绑架、故意杀人事实”部分叙述被害人陆某某时,特别注明了陆某某的身份,表述为“木匠陆某某”。这样就容易让人与媒体广泛报道的被告人杀害“小木匠”的事实建立联系,更加清楚明了、事半功倍。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入推进,证据裁判原则获得空前重视,现在诉讼参与各方均越来越重视证据问题。与此相对应的是,刑事案件的在卷证据材料以及呈现给法庭的证据信息越来越多,证据内容在裁判文书中的份量也越来越大,尤其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能一篇裁判文书80%以上的内容都是在表述证据。所以,证据表述问题客观上会严重地制约甚至直接决定了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笔者多年前曾对当时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表述存在的问题做过系统梳理,认为存在证据内容摘录不全面、不客观、繁简不分、缺乏关联性、与事实不匹配,证据列举随意、混乱,语言表述不规范等九个方面问题。目前来看,这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值得进一步关注、研究。如何恰当地表述证据,笔者认为,需要从证据摘录、证据罗列和证据分析三个方面做好文章。

  在证据摘录上,通常要紧紧围绕裁判认定的事实,遵循客观、中立、准确、全面、匹配事实、详略得当的原则,通过精心梳理证据以实现表述的准确、精练。具体操作至少有以下要求:1.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对未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一般应当禁止在刑事裁判文书中摘录、表述。换言之,除非存在庭外核实证据的情况,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证据内容,均应当经过当庭出示、控辩双方质证、法庭认证等程序。2.贯彻繁简分流原则,按照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有区分地把握证据摘录的内容。对被告人不认罪或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有较大分歧的复杂、疑难案件,应当总体坚持对证据详细摘录、表述;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从简表述证据。3.妥善处理证据摘录上的详略关系,重点关注直接关乎定罪量刑的关键性信息,可以视情录入原文原话,详加表述,不重要的证据信息则一笔带过,无关的信息可以不列。4.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内容原则上都应当关注、反映,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为了定罪或重判而有意忽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也是防范出现冤错案件的重要举措。5.对内容重复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要善于归纳、整合,避免堆砌、过于繁琐,尤其不能照搬照抄到裁判文书上。6.适当突出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必要时对相关证据的内容、信息多加摘录,重视发挥客观证据的证明作用。7.不忽略证据的附随信息,对一些特殊证据应注意列明其来源、提取过程和取证机关等,继而为后续的证据分析奠定基础。

  值得提及的是,案件的审理报告一般会对证据摘录得更为丰富、详实,但裁判文书不同于审理报告,它是刑事诉讼的终极产品,制作时必须升华,要对证据内容进行取舍、加工,使之更为精炼、准确,与裁判认定事实更加对应、契合,切实避免不加区别地将审理报告内容直接复制粘贴到裁判文书上。

  证据罗列也是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表述的重要方面。目前,无论是相关法律还是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均未就此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千差万别。概括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1.法定证据法,即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立法顺序罗列证据。为便于梳理清楚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好体现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呼应性,笔者一般不建议直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顺序来罗列证据。2.构成要件法,即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分类逐项排列证据。3.主客观分列法,即按照“先客观证据后主观证据”或者“先主观证据后客观证据”的顺序对相关证据进行排列。4.按照犯罪发展进程罗列证据。5.按照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类型分别罗列。

  当然,审判实践中对证据列举并不限于上述做法,比如,还有总分结合法、一罪一证法、突出主罪法、突出主犯法以及图表列举法等等。证据如何具体罗列本无定法,但应有原则性要求:一要控辩对等,二要条理清晰,三要符合逻辑。此外,按照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要求,笔者认为还应适当突出对庭审中新证据的表述与裁判。例如,在于欢故意伤害案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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